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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发生旅客运输服务,4月拿到凭证,能够抵扣进项吗?

今年,小亮所在的企业有部份职工3月份乘坐飞机公出,可是用来报销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则是4月份出具的(行程单样式如图)。

小亮作为该企业的会计,知道到从今年4月1日起,购入的旅客运输发票能够抵扣进项税了,那企业该部分职工公出拿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是不是能够抵扣进项呢?
针对此问題,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通过例子做好了回答:

我企业坐落于溧水,某职工3月28日乘动车公出至溧水,4月2日回程,获得了标明该职工身份信息、搭车时间各自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二张高铁车票。我想问一下我公司能够将所述旅客运输费用列入抵扣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規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容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而,你公司获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可以计算抵扣。

评价:
39号公告規定,从今年4月1日起,进一步扩张进项税抵扣范畴,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列入可抵扣范畴。这儿的“从4月1日起”,指的是实际纳税义务發生時间,职工在3月份公出,那麼此项旅客运输服务就产生在3月份,不管相匹配的凭据在何时出具,都不可以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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