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依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合并多方签定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多方的名称,合并方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金,合并协议多方债务、负债的继承方案,散伙公司子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处理状况,签约时间、地址及其合并协议多方觉得需要要求的其他事宜。
2.依规发表公示的报刊样本。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多方的名称,合并方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金,目前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
3.合并多方公司有关根据合并协议的决定或决策。
责任有限公司提交由意味着2/3左右投票权的股东签定的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大会节目主持人及列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签定的股东会大会决定。1人责任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定的书面形式决策。国有独资企业提交国务院、地区人民政府或是其受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组织的准许文档。
4.合并多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5.负债偿还或是负债贷款担保状况的表明。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决策要求务必报检准许的,提交相关的准许文档或是许可证书件影印件。
7.因合并申请办理设立公司、工商变更的,提交注明合并状况的散伙公司的注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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